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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缴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24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精神和财政部财预字(1996)435号文件《U在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从1997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现就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养路费、电力建设资金50%、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控购商品附加费、排汇费收入。
二、河北省费管理局为我省政府基金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的计划下达、收入缴库和征收管理。
三、基金收入的缴库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河北省财政厅”,“蝥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具体适用科目为:电力建设基金,知用“401款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知用“403款养路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适用“411款民航和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排污费,适用“474款排污费收入“、控购商品附加费,知用“484款其他附加收入”。
四、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以上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接通知后,请即向河北省费管理局办理申请缴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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