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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31    文件号: 冀价行费字[1997]第1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教委、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支持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报经省政府批准,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小学杂费
城市(含县城)每生每学期40元;
农村每生每学期25元。
2.初中杂费
城市(含县城)每生每学期60元;
农村每生每学期40元。
3.高中学费
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
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180元;
职业高中:工科、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200元;
文科每生每学期180元;
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00―800元。
4.借读费
小学:每学期200元;
初中:第学期300元;
高中:每学期500元;
借读生在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学杂费。
5.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
按省政府冀政办传[1996]113号明传电报的规定收费,每生每学期1000元,不再收取学费。
6.考务费
(1)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每生每科5元;
(2)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每生每科5元;
(3)高考报名考务费每生45元。(其中:报名费10元,每科考务费7元)。
7.取暖费
根据取暖方式的不同,标准分别制定如下:
集中供暖:每生每个取暖期20元;
自烧锅炉:每生每个取暖期10元。
生煤炉子:每生每个取暖期5元。
各学校根据本校的取暖方式按标准收取。
8.体检费
按省定的有关医院体检收费标准执行。
9.住宿费
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住宿条件制定,报省备案。
杂费、学费、借读费、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住宿费按学期在每学期期初收取,取暖费在取暖前收取。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市物价、财政部门须结合本地不同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省批准后执行。
二、执行的时间及范围
城市(含县城)学校的执行时间为一九九七年春季开学。
农村学校的执行时间,考虑到去年我省大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遭受水灾,本通知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全省农村学校暂不执行,仍执行原收费标准,执行新标准的时间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中小学收费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收费项目。近几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小学乱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学校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集中、挪用。并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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