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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7-07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冀价工字[1997]第144号 冀财综字[1997]第73号

为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冀发[1996]20号)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经省及以上批准立项建设或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含县城),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二、收费标准:石家庄市排污水每立方米收0.2元。其它各市、县,居民生活排污水,每立方米收0.2元;工商,饮食等行业排污水,省委托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不超过居民排污水费用标准的100%幅度内制定。并报省备案。
三、污水处理费按排水量计征,排水量一般按用水量的85%计算。以水为原材料的生产,排水量的比例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费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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