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及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7-28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6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单位住房基金会计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
    1.设“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下设七个明细科目:
    (1)住房租金收入;
    (2)售房收入;
    (3)上级单位(财政)拨入;
    (4)预算外资金转入;
    (5)住房折旧费;
    (6)利息收入;
    (7)其他收入。
    本科目用于核算事业行政单位收取房租收入,上级单位(财政)拨入,按预算外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基金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住房基金的收入。
    本科目收方记按规定取得的各项住房基金收入,年终结帐时,付方记从本科目转入“住房基金结余”科目收方的余额,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2.设“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设六个明细科目:
    (1)住房补贴支出;
    (2)住房公积金支出;
    (3)住房维修管理支出;
    (4)购房支出;
    (5)建房支出;
    (6)其他支出。
    本科目用于核算前段时间住房维修管理、职工住房补贴等支出。本科目付方记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年终结帐时收方记从本科目转入“住房基金结余”科目付方的余额,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3.设“住房基金结余”科目。本科目收方记当年“住房基金收入”转入的数额,付方记当年“住房基金支出”转入的数额,收支相抵后,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4.设“个人住房资金”科目。单位要按人设明细帐户进行核算和管理。付方记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收方记按规定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科目年终时为收方余额,反映未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5.设“缴存公积金”科目。本科目收方记单位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付方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返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和调出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本科目年终为收方余额,反映单位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本息。
    6.设“借入款”、“暂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单位住房资金收支过程中借入款项和暂付、应付的款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借入款、暂付款。单位要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及时进行清理。
    7.设“住房基金存款”、“库存现金”科目。用于核算住房基金收支过程中涉及“住房基金存款”、“库存现金”的各项收支等业务事项。
    二、住房基金财务收支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要根据住房基金核算内容和会计科目的设置要求,在银行设立住房基金结算帐户。
    2.单位对住房资金必须单独建帐核算,设立总帐、收支明细帐、住房基金存款帐、库存现金出纳帐、往来帐,不得与单位经费帐混同核算。
    3.单位对个人住房资金要按人头设明细帐,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并定期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帐。
    4.年度终了,各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作为各财政部门安排各单位住房提租补贴和公积金拨款的重要依据。
附件:一、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科目表(略)
      二、住房资金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