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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生产许可证等项目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7-03-24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2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冀技监局发(1996)056号《关于办理许可证等项目收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生产许可证收费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和省政府冀政(1995)1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发布新一轮支持、限制、禁止生产和发展的工业产品目录及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同意在对限制生产的产品发放许可证时收取一定的费用。
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工厂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工厂审查每个企业1600元,用于审查人员差旅费、证书和有关资料的印制等有关开支。生产多种需要领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同一企业,只能对某一个发证单元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在此基础上,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工厂审查费。工厂审查费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收取,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市具体分配比例另行制定。
公造费本着节约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我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由检验机构收取。
二、临时生产许可证证明收费
临时生产许可证证明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技监局管发< 1989>367号)的规定,凡国家已结束发证的产品,自公布结束日期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提出补证申请,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和检验,对具备条件的,开具“临时生产许可证证明”,可暂不按无证产品论处。开具“临时生产许可证证明”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其中工厂审查费700元,产品检验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执行。
三、准销证收费
为了加强对市场商品的监督管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完善促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95)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特定外埠产品实行市场准入证制定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8号)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食品、饮料产品,须经省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并审批后,领取《市场准销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颁发《市场准销证》可以收取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每个企业500元,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告费本着节约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以上“三证”均不得收取年检费。
四、以上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生产许可证、临时生产许可证证明、市场准销证的印制、发放、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开支。
(文中第2项临时生产许可证证明收费于1998年3月11日省政府公布取消;第3项准销证收费于1997年12月取消。汇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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