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8-18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8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制止土地收入的流失现象,确保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根据财政部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等,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减免。
今年年初,在全省开展了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专项检查,土地出让金的“减免缓欠”问题比较普遍,有的还很严重。对此,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土地出让金征管中出现的“减免缓欠”问题要认真清理。凡因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缓、欠而未能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要坚决清缴追回;上缴财政但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的,要立即清理入库。
今年3月份,省厅对部分市土地出让金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书,有关市要抓紧落实,并尽快把落实情况反馈省财政厅综合与改革处。
二、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
(一)财政部门是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做好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银行设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坚决取消其他任何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过渡帐户。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按规定直接缴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为代征机关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和业务费,并及时将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入的净收益缴入财政金库。
(四)对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作用收入,各地要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严禁转移、坐支、挪作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各市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务于1997年9月底前反馈省财政综合与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