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对你厅关于广播电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10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对你厅关于广播电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应对属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认真清理,及时将收主缴入各级财政专户,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附件:
财政部对你厅关于广播电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96)财综字127号 1996年12月24日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上报的《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财综发[1996]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和部财监传字[1996]6号内部传真电报的规定,属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广告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核拨给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