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4-03 文件号: 冀财注字[1997]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北省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93)财会协字119、134号文件、(94)财会协字第81号文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重申如下有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1.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国、港、澳、台会计事务所)应中国境外委托人要求,需要在河北省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需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执业性质、执业地点和执业时间等,并同时附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有关人员执业资格或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以及委托人委托证明副本。经审查同意后,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化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许可证”;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仅限于事务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之审计业务,只对中国内地以外的委托者负责,并应事先征得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其它管理机构的同意,审计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其所出具的报告,在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临时执业许可证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申请手续,其有效期为半年。逾期执业应另行申请批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事务所增派或更换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但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备案,并附送新增或更换人员的资格证明;
4.来省内临时执业的专业人员,如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应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有关证明;
5.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临时许可证时,应缴纳许可证费100美元,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应缴纳许可证费200美元;
6.对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而执行审计业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将按《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