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5-15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4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收费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的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我们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和一些虽经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作了坦步审核,决定对下列14个部门的45项收费予以取消:
一、建设部门17项
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
建安临时工棚费
建设技术开发费
建设项目贷款抵舞蹈鉴证费
统建管理费
新建房屋子安全鉴定费
房屋买卖登记费
房产复查费
商品房注册登记费
自来水安装管理费
自来水表立户费
规划定点保证金
拆迁安置押金
绿化保证金
绿化管理费
道路污染费
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
二、土地管理部门9项
土地界桩、座票测量费
土地办证费
土地开发管理费
土地开发配套费
土地权属变更费
土地过户费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土地测量费
三、电力部门5项
供电安装管理费
用电入户、立户费
接电报装费
用电附加费
电网改造费
四、公安部门3项
施工企业治安费
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管理费)
消防押金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项
建筑市场管理费
六、文化部门2项
考古调查费
考古勘探费
七、环保部门1项
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八、审计部门1项
建设资金审计费
九、统计部门1项
商品房统计费
十、民政部门1项
地名申请费
十一、教育部门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十二、体育部门1项
体育设施配套费
十三、邮电部门1项
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十四、劳动部门1项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各地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擅自设立的与上述收费项目名称不一,但内容相似或相近的收费项目也要全部取消。在历次清理整顿收费过程中,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施工企业资质年鉴费、管理费;在治理“三乱”期间,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取消的商业网点费、省内施工企业基础设施使用费、树木保护费、土地清查费等,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费种。按照国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所属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校准。对不符合中央和我省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出,严格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当下人和直接领导者提交监察部门给予处理。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清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制止向建设项目乱收费现象。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