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工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1997-06-02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5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的通知》(冀财综字<1996>118号)文件的精神,支持我省人民防空事业,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代征工作尽快步入正轨,经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认真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包括效区、矿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联营企业的人防费在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企业缴纳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全年实发工资总额(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的0.5%,按月平均计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对帐目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职工工资总额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比照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其它企业,核定其工资总额。
三、关于贷款新建企业的认定问题,应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二发<1994>7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确定的微利或亏损的企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下发各区地方税务局及市直属征收分局。收费票据实行以旧换新。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主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职能部门(主管所得税的职能部门)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过渡帐户,刻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专用章。
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按季或半年征收,费额较小的可按年一次征收。具体征收次数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各市辖区地方税务局及市直属征收分局代征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要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解缴。市地方税务局每季终了后15日内统一填写市财政局印制的《预算外收入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人防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给人防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拨、少拨或不拨,更不得挪作他用。
八、关于代征手续费提取和划拨问题。各市财和部门按照冀财综字(1996)第11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在市地税局解缴费款时,按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额的10%提取手续费,直接划拨到市地税部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手续费预算外财政专户。
省地税局集中代征手续费15%的部分,由各市地税局主管部门每季在解缴费款时提出上解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按地税部门提出的上解计划数,按季上解到省财政厅地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手续费预算外财政专户(即河北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石家庄市工行桥西办事处,帐号201―00210171―934),并注明代征人防费手续费。
各区局和市直属征收局代征手续费,由各市地税局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比例,提出下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下拨计划按季拨到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各级税务机关在使用代征手续费时,要向同级财部门提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支出进度拨款。
市财政部门对应上解或下拨的手续费,应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下拨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拨、少拨或不拨。
九、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统计上报问题。各市地税部门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本市实际征收数、解缴数及手续费提取、上解、下拨数统计上报省地税局二处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报前,地税机关代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主管职能部门(主管所得税部门)要和财政部门就统计上报数据进行核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报表的真实性(统计报表式样附后)。
十、各级财政、地税机关和人防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96)23号文件和冀财综字(1996)118号文件精神,不准随意变通,凡没有按上述文件执行的,应予纠正。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原发文件与此通知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