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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5-05    文件号: 冀财社字[1997]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加入收藏夹


冀民救[1997]5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
我省是个多灾省份,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发生,救灾任务十分繁重,单靠中央、省两级财政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各级财政、民政部门都要未雨绸缪,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经费,以保障灾民生活。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安排好当前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4号)的要求,落实好救灾粮差价补贴,安排好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有所增加。
二、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共同协商,密切配合,互相监督,使有限的救军资金发放较好的效益、克服个别地方救灾经费安排不及时、结余过多、救灾周转金管理较乱的问题。
三、自然灾害救济费是各级政府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各地必须保证救灾款及时拨付,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切块提取周转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安排使用情况逐级向上反馈。
四、各市要按照此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自然灾害救济费预算并于6月底将落实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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