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12-10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6]第1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教委、省语委,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我省决定对某些岗位人员 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普通话测试中心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国语(1994)43号文件的规定,即中小学教师、师范院校的教师和毕业生,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项目主持人,电影、电视剧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及其它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测试的人员。
二、凡普通话应试人员增色缴纳报名费和测试费,标准为:师范院校毕业学生每人次20元,教师每人次30元,广播员、节目主持人和社会其他行业人员每人次50元,外籍人员每人次150元。其他自愿申请接收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可参照上述相应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普通话测试工作中必要的支出和普通话测试中心正常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