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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6-23    文件号: 政字[1997]52号     颁发单位: 邢台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1996年10月8日,市政府批转的市军转办等10部门关于《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
作暂行规定》(政字[1996年90号]),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研究,报经市
政府同意,在没有作出新规定之前,今后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军转干部安
置接收工作。

附件:邢台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严肃安置工作纪委,规范安置工作
程序,创造良好的安置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属驻市单位和军
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配偶的义务。
  第三条 安置计划是行政指令。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所有单位应无条件
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接收转业军官及其家属的安置。各部门、各单
位要坚决执行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不准自行制定下达与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相违背
的规定。自行制定的与中央和省的安置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办法一律无效。
  第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军转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对军转安置工作实行“五包”,即:包领任务,包检查督促,包解决难题,包妥
善安置,包按时定位。
  第五条 对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个人,由市军转安置工
作小组予以通报表彰,颁发锦旗或荣誉证书;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由
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请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对不认真招待安置部门下达的计划,不按地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
部门和单位,由监察部门对其实施行政监察,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完成任务。如仍
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七条 对拒不接受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经反复做工作仍不改正的,除对单
位和一把手进行公开曝光外,还要给予如下处理:
  (一)不能评为“双拥”达标单位;
  (二)单位和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并根据管辖权限暂停
办其单位工资审批工作。
  (四)财政部门扣拨单位全年公用经费10%,扣发单位一把手工资50%,直至完成
安置任务为止。
  (五)公安、粮食部门暂停办其调入人员的户粮关系。
  (六)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单位新购置的车辆落户挂牌手续。
  第八条 接收单位不主动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或者有意拖延转业军官及其家属的
报到时间,转业军官的工资和福利由监察和军转部门直接从其单位开户行予以划拨,
直到转业军官上班发薪为止。人行和各开户行要给予大力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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