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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0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自1996年起,以工代赈资金由过去实物、代金券形式改为财政拨款,为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我们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河北省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保证国家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经省财政下拨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以工代赈项目的确定和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根据省批准下达的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计划及以工代赈项目拨付和管理资金。各级以工代赈项目审报由财政部门与计委协商确定,由两部门共同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以工代赈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项目扶持前要建立工程预算制度,项目建设中要严格工程核算制度,项目完工后要实行决算报批制度。以工代赈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要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上建专帐、在银行设专户,对省拨付的以工代赈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单独核算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资金由省根据国家下达以工代赈计划专项下达给各市财政局,并按季度分期拨付到市财政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分季度拨款比例按如下安排:
第一季度拨款20%,第二季度拨救命40%,第三季度拨款30%,第四季度拨款10%。
第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拨的以工代赈资金后,要及时按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工程建设需要拨付资金,对于跨县项目,市财政局可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单位;对于县内的项目,各市应将资金拨付给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拨付项目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和无故报拖延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立完善以工代赈资金约束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委托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也要自觉接受审计、检查、保证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工作的民主性和分开性。
第十条 健全预算、决算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各市财政要向省财政报送上一年的以工赈资金决算和当年的以工代赈资金预算,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拨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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