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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12-30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6]第1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人防办公室、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管理规定》(冀人防办[1994]55号)即行废止。
附件: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
一、为确保人民防空建设费收取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人防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人防重点城市(11个省辖市)市区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交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企业每月按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0.5%提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和解缴。
贷款新建企业、微利企业、亏损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市人防办核准后,按冀政办[1996]23号规定给予减免。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人防工程建设费,统一使用河北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收费时,由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领取。缴费时,由缴费单位填写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预算外收入专用缴款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数额的10%计提,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地税部门预算外财政专户。使用时由地方税务部门提出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拨付。
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人防工程建设所必须的经费开支。各市地方税务机关提取的手续费,省局集中总额的15%以用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奖励表彰先进的征收单位,市、区手续费的分成比例原则上按市35%,区50%掌握,具体划分的比例由各市确定。
五、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分别按实际征收数提取10%的手续费和缴纳10%的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后,余款按8:2比例分配,分别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通信警报等业务建设。市人防办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编报下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应交未交纳入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单位,仍按冀政办(1992)号文规定办是,如数交纳,人防部门要做好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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