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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版、印刷、发行经营管理费和审读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10-03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6]第8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新闻出版局,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
为了加强我省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出版、印刷、发行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征收图书出版、发行单位管理费,印制企业管理和审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
1.图书出版单位管理费,每单位每年1500元;公开出版的报刊管理费每单位每年400元,内部报刊管理费每年150元;管理费由省新闻出版局收取。
2.印刷企业管理费,国家定点印刷厂每年1200元;省级定点印刷厂每年800元;非定点印刷厂每年500元;内部资料印刷厂每年300元。管理费由省新闻出版收取,自留总额的20%,其余80%返还市。
3.发行单位经营管理费,县级新华书店管理费每年200元,市级每年400元,省级每年800元,由省新华书店统一上交省新闻出版局。
二级批发单位管理费每年1500元,省新闻出版局留用20%,其余80%返还市新闻出版部门。
在经营地点以外场所举办展销活动管理费,由审批单位与展销单位商定。
省外单位来冀开办图书报刊发行站,代办站的管理费,按本省上述单位收费标准收取。
4.审读费
正式图书出版单位,正式报刊审读费,根据国家版权局1990年6月15日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缴纳标准分别为10―20元/万字(按审读条块字数累计收取)。图书出版单位的审读费由省新闻出版局收取;报刊社的审读费,中直、省直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局收取。内部报刊的审读费,市下属单位所办的由所在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收取。凡经审读有错收取 审读费,无错免收审读费。
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审读费,编印单位不收取工本费的按8―10元/万字收取,编印单位收取工本费的,按工本费总额的2%收取审读费。省直和中直驻石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局收取,市所属单位及中直、省直非驻石单位由所在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收取。但党政机关编印文件汇编不得收取审读费。
二、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凡收取管理费的项目,不得收取证照工本费和年审费。自执行本文之日起,对已颁发的证照停止收取年审费。
三、收费的管理和使用
各级新闻出版单位要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出版、印刷、发行管理工作方面的经费支出,不准挪作他用。
本文自1996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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