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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清理建房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清理建房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出售与清房规定相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11-2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县(市)房改办、清房办,市直清房办,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各房改对口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房改与清房的衔接,既促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又保证清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房改办和省清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房出售与清房规定相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超过住房控制标准上限10%以内(含10%)的部分,砖混结构、内浇外砌结构(含框轻、内浇外挂)和框架结构住房的市场价,分别执行1000元/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和1500元/平方米,各自楼、砖混平房、一等砖木平房和二等砖木平房的市场价分别执行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超过住房控制标准上限10%以上的部分在上述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0元/平方米。
二、两套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后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按结构档次较低的一套计算市场价。
三、既住公房,又住私房(不含商品房)面积合并后,以公房标准计算市场价。
四、超面积部分计算的市场价,可按唐政发〔1996〕26号文件中规定的年折旧率进行折旧,设备、结构和层次的不同可相应调整差价。但不得计算现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优惠。
五、各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必须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不得自行定价,严禁低价售房。售房方案必须经市(县)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售房中的各项政策,不仅自身做到不虚报工龄,不高报职务、职称,不搞转让购房权,还应该认真掌握购房政策,搞好售房的宣传、组织工作。
七、在售房、清房工作中,凡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进行曝光,严肃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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