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7-0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省属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加强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工资差额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用征收标准
(一)物价补贴。按工资表人数缴纳
1.座落在市城区、郊区、县区的企业,每人每月25元。
2.座落在其他地区的企业,每人每月5元;
3.如果被考核评定为上年度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退还上年茺已缴物价补贴。
(二)场地使用费。按石家庄市有关规定执行:
1.生产性企业
(1)座落在市区的企业每年每平米10元;
(2)座落在郊区的企业,每年每平米6元;
(3)座落在其他地区的5元;
(4)如果被考核评定为上年度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每年每平米2元;
2.非生产性企业
(1)座落在市区的企业,每年每平米20元;
(2)座落在郊区的企业,每年每平米12元;
(3)座落在县城区、矿区的企业,每年每平米10元;
(4)座落在其他地区的企业,每年每平米5元;
(三)工资差额。外方人员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企业,中方相应人员的工资标准由董事会本着中外双方对等的原则确定,中方高级职员的工资在扣除实得工资及应缴所得税后,60%上缴财政,40%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医疗福利支出。
二、实行上缴财政费用标准核定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后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同时,根据企业占在面积,职工人数等情况具体核定其上缴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的标准及起缴时间,并填写《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标准核定表》一式两份,由我厅涉外处和企业签署意见盖章后据以执行。
三、缴费。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标准核定表》中有关缴费标准、占用面积、职工人数等情况,认真计算本季度应缴财政费用总金额,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报表的同时携带支票到我厅涉外处办理缴费手续,或自行填写支票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对不按期缴费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