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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省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7-16    文件号: 冀财工字[1996]第5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加强省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国有企业要按照《规定》第一条要求,认真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于今年12月底前上报我厅,同时抄报主管部门。
二、对1995年底前挂帐的递延资产,按不超过三年编制摊销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10月底上报我厅,经审核批准后严格按批准计划摊销。以后新发生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加强省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维护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活动,现对省级国有企业财力管理和监督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如有变更,应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国有企业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要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一)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组建、合并、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租赁经营等有关情况。
(二)国有企业以生产经营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进行抵押、有偿转让情况。
(三)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及自然灾害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四)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变动情况,包括总会计师、财务处(科)长等。
(五)其他须要报告的事项。

三、企业不得自行超标准列支有关费用和支出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超标准列支的应事先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否则视为违纪,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有财政补贴的企业,要先扣减当年财政补贴等;亏损企业由此而增加的亏损额不得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超标准列支项目包括:
(一)企业超过规定限额在管理费中元旦支的业务招待费;
(二)企业超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企业超过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四)其他超阶级过规定列支的费用支出。

四、对递延资产项目,除财务制度规定的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外,其他需列入的项目要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
对于企业的待摊费用项目,除企业实行新税制时计入的期初待扣税金外,如留有余额应报省财政批准。预提费用项目一般不得留有余额,如必要时须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以上项目,未经批准而自行计入或增加的均视为违纪,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工效挂钩企业在进行工资基金清算时,予以剔除。

五、对于企业各项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损失,企业应组织有财务人员参加的清查机构进行认真清查,并分清额观原因和人为因素开列清单,于年度内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扣除过失人赔偿、保险赔偿和残料价值后,净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对于企业超阶级过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主管部门审查,报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坏帐损失予以核销。

六、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在财科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仍未修理工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二)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建中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企业按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分立后相关企业按期摊销。
省有关部门在对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时,对有关资产损失等处理,应当以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核销。

七、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国债)应在投资协议签订前三十日内,上报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有关资产的评估确认报告等文件、资料。投资金额在实收资本10%以下的,由主管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审核确认并转送省财政部门备案;在10%以上的,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投资协议。未经审核确认的,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投资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八、国有企业在兴办企业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和利润分配等事项,须报经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接受监督,凡是违反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财务问题规定的,在审查年终决算时,一律不予承认,并按有关财政财务法规予以处理。

九、企业要严格按照《两则》、《两制》的规定正确计算企业的盈亏。以示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正确进行核算,造成企业财务成果严重不实的(包括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其不实部分视为违纪,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工效挂钩企业在工资基金清算时予以剔除。企业及厂长(经理)不得参与任何荣誉称号的评比,并按违纪金额大小相应扣减厂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个人工资。

十、企业各种说明列支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企业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须按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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