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劳动手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8-15 文件号: 冀价行费字[1996]第19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劳动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冀劳办[1996]51号关于《职工劳动手册》定价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将《职工劳动手册》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劳动用工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鉴于登记内容的不同及发放范围的变化,同意将原《劳动手册》的内容进行修改,改为《职工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考虑运输、损耗及省、市、县(区)劳动部门的发放费用等因素,每册收费2. 80元。
二、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各级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劳动手册》发放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加收费用。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劳动手册收费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