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7-23 文件号: 冀政办函[1996]6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6]6号)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借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冀政
[1989]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地、市审批借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冀政办函字[1992]166号)中有关借用养老保险金的条款必须停止执行。任何一级政府,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用社会保险基金做经济担保或进行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自冀政办函字[1992]166号文件下发后,仍擅自决定外借基金的,属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必须将本息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收回。今年7月底前收回没有造成损失的,不再追究责任;7月底前未能全部收回或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区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按照冀政[1989]18号文件或此前外借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于1996年9月30日前连本带息全部收回。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借款协议,拖欠的本息任何人无权减免,并要视物价增幅情况加息。借款单位确实无力偿还的,担保单位必须履行担保合同,负责偿还。因资金暂时困难不能按期偿还而又具有贷款条件的,当地政府应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偿还。借款单位破产的,清产核资时必须首先偿还。由于地、市合并或担保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变更的,现在合并的部门或单位要继续履行原合同,不得借故推诿。经反复做工作,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均不能归还全部借款,造成基金损失的,按借款时所办的手续,被委托的金融机构或社保机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当地政府不得阻止。
四、以存款方式在国家非正式金融机构搁置的社会保险基金,凡已到期的,必须按规定归还社保机构的专户;在各类投资公司入股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本息收回。
五、凡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原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的,在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后移交给社会保险机构,列入基金专项管理,不得向其他部门转移产权。
六、为保证清收工作的落实,省政府建立清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郭世昌同志担任,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劳动厅、人民银行、交通银行各一名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社保处。各市政府也要比照省政府的做法,相应建立清收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其职责是对所有外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协调解决清收中的问题,监督有关问题落实,按月上报清收进度。
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收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尽快召开由所有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及财务处(科)长参加的清收专题会议,学习国务院通报精神,区别不同类型,提出具体要求,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限期归还。政府部门和社保机构决定借出的,由同级政府及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政府领导决定借出的,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落实。对清收落实情况,省政府将对市、县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