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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动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7-24    文件号: 冀国资企字[1996]第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冀字[199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缯政[1996]47号)精神,认真抓好国有小企业的放开放活工作,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积极推动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贯彻实施。
关于积极推进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促进国有小企业进入市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推动全省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如何支持和推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则和思路
国有小企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县域经济的支柱,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有利于启动和搞活生产经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四是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要用市场经济的观点,从整个国有企业战略调整与改组的角度,去把握和确定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工作思路。首行,要认清国有小企业普遍不景气和大面积亏损的现状,树立早放、早改、早主动的意识,通过改制尽快扭转“长期亏损吃资产、吃完资产吃贷款”的局面。第二,抓大与放小要紧密结合,通过产权重组,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带动和帮扶国有小企业的战略。第三,放开改制形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适合哪种形式,就选择哪种形式,不乱“风”,不搞一刀切和“拉郎配”。第四,在三个“有利于”标准和国有小企业改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没有先例拿不准的问题,按照叶省长提出的“三先原则”,即:“先干起来不争议;先推行,后评论;先放开,后规范”,鼓励大胆实践,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

二、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国有小企业的改制过程,是国有资产流动与重组的过程,也曙有资产存量与增量动态管理的过程。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投身和服务于国有小企业的“放开放活”,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切实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一)搞好财产清查。在国有小企业“放开放活”工作中,无论是否涉及产权变动,都要首先做好财产清查工作。要组织专业小组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注意防止隐匿资产、虚增、虚列损失和捏造假帐。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依法办事,难以落实责任的,对有关人员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搞好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归属。要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企发[1991]23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第2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对改制企业进行严格的产权界定,特别是对那些变动产权的改制企业要确其出资人。在产权界定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要严禁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为了不影响国有小企业“放开放活”的进程,对产权暂时难以界定清楚和出资人难以明确的,经同级政府同意,可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这部分产权的所有者职能。国有小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结果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三)搞好资产评估,核定国有资产占用量。对改制的国有小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等有关规定,由县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做好资产证估的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同时,依照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国有小企业的国有资产产占用量,并以此作为改制企业的基础数据。
(四)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依照《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法规,积极参加改制企业的资产重组、折股、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涉及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动的方案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做好改制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工作。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要继续组织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的有关工作。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产权关系进行考核。对改制中明确的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应收取的国有股红利等),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机构要认真组织收缴;对以批准留在企业使用的国有资产收益,要按规定的比例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同时,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防止闲置和浪费。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资产重组方案,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可不列入资产重组范围(资不抵债企业除外),可通过建立新的法人实体交由政府或社区承接,或由政府部门委托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其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宿舍按房改政府规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可从原资产中,将核定的闲置设备,用于改制中分离出来的职工组织生产自救而举办的法人实体的投资。对未列入必制范围的资产可先不评估。评估中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可按“视同负债”处理。
(二)在资产处置方面,国有小企业可以在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以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出售全部或部门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成交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底价,由转让方出资者和受让方协商议定。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10%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转报同级政府批准。购买国有资产一次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价给予一定的优惠。企业职工购买企业国有资产应两年内付清价款,首次交付的价款不应低于总购买价的50%,余下部分在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作为负债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出让方出资者结算本息。国有资产的转让收入,不列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由同级政府决定转为国家资本金或留在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由同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交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这部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改制企业的国家股分红,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也可征得股东会同意,在公司增资扩股时转增国家股股本。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国有小企业,经营中消化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国有资产增值对待,对未消化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相应全额免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企业改制前原有离退休职工的费用负担,应由改制企业合理负担,也可以从改制企业原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由改制企业租赁,租赁费收入用于离退休职工及工伤、抚恤对象的赡养费用。
(四)放开放活小企业中,涉及跨地区的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的,由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转报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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