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9个部门制定的《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2]1号)即行废止。
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
为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条例》,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和各人防重点城市在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应从实际出发,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二、各级人防部门按照《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冀政办[1993]9号)的规定提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和人防部门利用人防工程的自营收入,应当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三、凡在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每年应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三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但贷款新建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照应缴金额的50%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亏损企业和实现利润总额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微利企业免缴当年人防工程建设费。
人防工程建设费从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中列支。
四、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各人防重点城市的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代收具体办法由省人防、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商定。
五、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必须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财政专户储存,并用于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维护管理以及通信警报等业务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由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部门提出意见,省人防部门审核后下达。
六、各级人防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
各级计划、建设、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和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防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投资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人防工程建设要考虑到平战结合,城市楼房建设也要依照国家有关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进行设计,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查把关。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北省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