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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管理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2-01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6]第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工商局,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家用电器维修市场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批准,家电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对全省联保网点以外从事家用电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行业管理费。现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行业管理费的范围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用电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省电子厅管理的全省联保网点除外)均应向所在地的行业管理机构缴纳行业管理费。
二、收取行业管理费的原则及标准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取之于企业,用之企业;服务为主,合理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从事家电维修人员人均月缴费8元计收。按月缴纳。县(区)家电维修管理机构收取的行业管理费本级留用60%,上交市(地)家电维修管理机构22%,上缴省家电维修管理机构18%。收取的行业管理费主要用于:
1.行业管理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
2.组织技术培训、行业考评,及维修技术、经验和信息交流,处理消费者投诉活动的经费开支;
3.其它有关行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开支。
三、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行业管理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家电维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经费开支,并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四、收费标准暂定两年,收费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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