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6-01-0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一 总则
l、为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报款报帐和资金拨付工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世界银行信贷/贷款资金,按照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定的《贷款协定》、《信贷协定》、我省与财政部签定的《转贷协议》以及财政部、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及《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财政部管理专用帐户并作为提款签字人, 负责向世界银行办理提款的所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3、项目单位是指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具体实施项目的部门和单位。
4、债务代表人是指与省财政厅直接签订的“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债务代表人。 所有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提款报帐申请,都应由债务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予以确认。
5、各项目单位应按本规定,在费用发生后,及时汇总、填制摘要表和费用报表,送同级债务代表人审核,各债务代表人收到报帐表后,必须及时审核签章,然后逐级上报。
二 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
6、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转贷协议》附件中规定的类别与支付比例报帐。
7、世界银行不予支付的费用,如项目单位发生的征地费用、各种税收、国内人民币计算的保险费、运杂费等以及超过合同金额l5%的预付款,由项目单位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8、除符合《贷款协定》、《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追溯贷款条件的开支可以支付外,对《贷款协定》、《信贷协定》签字日期以前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
9、对贷款帐户关闭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
三 提款报帐程序
10、转贷协议签订后,各债务代表人应立即将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字样真迹一式两份,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涉外处。
11、所有提款必须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12、县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时,或在每月终了5日内,及时汇总填制摘要表、费用报表及汇总表(见附件一),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连同填制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叁份报地市级项目办。
13、地市项目办应在报帐金额达到l5万元人民币时,或在每月终了10日内,及时将本级和各县报来的提款申请审核汇总,填制摘要表、费用报表及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连同填制的提款申请书一式叁份报省项目办。
l4、省项目办应在提款报帐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时或在每月终了l5日内,及时将省本级和各地市报来的提款申请审核汇总,填制摘要表、费用报表及汇总表后报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填制的提款申请书一式叁份报财政部。
15、由省项目办统一进行提款报帐的费用,如涉及到地市,应事先经过有关的债务代表人确认,并在提款报帐时同时报送债务确认证明。
四 提款报帐的证明文件
16、所有的提款报帐,应提交经债务代表授权提款签字人签字的三份提款申请书原件、两份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和两份汇总表。
17、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上的货物提款,应报送两份摘要表(见附件三),同时应附三份合同、发票及两份装运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的复印件。
18、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上的土建提款,应报两份摘要表(附件三),同时应附三份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的复印件。
19、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上的咨询服务提款,应报送两份摘要表(见附件三),同时应附三份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20、自营土建工程的提款,应报送两份soe报表(见附件四),同时应附两份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包括工作数量和单价的工程进度报告(见附件五)。
21、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提款,应提交两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或培训大纲、对方邀请电、财政部出国任务计划批复的复印件。
22、单项合同金额在soe限额以下的货物、土建、 咨询和国内培训和考察及其它类别的提款,报送两分费用报表(见附件六、七)。有关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留在项目单位,作为会计档案按世行和国家有关规定保留,以备检查。这些凭证的复印件要报地市项目办审核并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保留本级报帐费用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五 世行贷款资金的结算
23、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批复的提款申请书和拨付的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金额和汇率批复地市的提款申请书,退还提款人一联作为“用款通知单”入帐,并拨付资金。在收到财政部“债务通知单”后,再将债务以“债务通知单”形式转由各债务代表人入帐。
24、地、市财政局在收到贷款回补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回补资金拨付给县财政局。
25、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回补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回补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或项目办。
26、涉及一个以上债务代表人的采购或咨询服务等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财政部门据此向各债务代表人下发“用款通知单”和“债务通知单”。
27、省内自组出国团组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到其债务代表人处办理报销手续,接出国实际支出编制“出国费用报销单”(见附件八),由债务代表人审核签字后报帐。如果办理报销手续不及时,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分项目的出国用款。每年的出国报销余额应存债务代表人处,用于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不得挪作它用。
28、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和项目单位必须保证贷款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到位,防止任何形式的拖延、挤占和挪用世行贷款资金,凡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拨付资金的,要承担占用期内利息,无故占用资金达l月以上的,按利息3倍收取罚息。
六 世行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
29、各债务代表人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转贷协定、工程定标的标书及承包合同等资料,按费用类别和支付方式编制年度用款计划(见附件九),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世行贷款项目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 附则
30、本规定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