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3-16 文件号: 冀国资企字[1996]第5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58号《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制度。
(一)股份公司下列事项,国有股(含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须在召开股东大会15日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按审批权限履行国有肌权管理报批手续;
1.股份公司增资扩股,包括境内募集非上市法入股、个人股,发行境内上市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T股等);
2.股份公司增资配股,转让国有股配股权;
3.转让国有股权;
4.股份公司国有股或其它股权改变性质(由普通股转优先股或由优先股转普通股票);
5.股份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股份公司股利分配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国家股持股单位应于召开股东大会15日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应于召开股东大会15日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股权管理的政府专职机构,应列席参加设国有股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定期考核、监督国有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股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维护有资产权益,对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单位和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做好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基础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档案,包括本级国有股持股单位名称、股份公司股本结构、国有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国有股股利收缴、国有股权变动等情况,对国有股股权及收益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股份公司国家股股权实行委托或授权持有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阅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凡未签订委托协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国家股持股单位于今年底前补签国家股股权委托持股协议书。
国家股持股单位应按月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认识贯彻执行冀政办函[1996]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体改委、省国资局冀体改委[1996]4号《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局<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将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务于今年11月底前将设国有股(含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份公司名单报省国资局备案。省国资局将于今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检查,纠正国有股权管理的不规范做法,并以此作为评价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附件一:
股分公司国家股股权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书: 国有资产管理局
被委托方:
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明确国家股股权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公司持有 股份公司
万股(每股面值 元)占总股本 万股 %国家股股权,行使国家股股东权利。
二、委托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托方作为国家国有股权管理专职机构,对国家股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被委托方正确行使股权,纠正国家股权行使不规范行为;
2.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经济、行政处分,包括终止授权或解除被委托方行使国家股股权的资格;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批复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义务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政策法规;
2.根据被委托方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3.不得无端解除被委托方行使国家股股权的资格。
(三)被委托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享有股份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购、接受、转让、赠与或抵押股份;
4.查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股份瓮财务报告,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议;
5.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6.有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7.股份公司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8.股份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被委托方对股份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股份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以其所持股份对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积极支持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股份公司业务发展。
(5)维护股份公司合法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股份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股份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6)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被委托方对委托方承担以下义务
(1)向股份公司索取股权证明,并持有和妥善保证国有股股权证明;
(2)向委托方报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增减变动和管理情况,提供股份公司财务报告、组织结构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名单以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委托方规定的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制度、法规、履行有关的报批手续;
(4)接受委托方的监督、考核;
(5)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6)邀请委托方列席股东大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被委托方(盖章) 委托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6]5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规及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
(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有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份管理事宜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和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督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瓮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该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
(三)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该复审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督部门复审配股的必备文件。
(四)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中央企业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批准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督部门批准股东过户的必备文件。
国有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时,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公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国有股股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待有关法规发布后按规定执行。
二、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资产重组方案;
2.资产评估结果;
3.折股方案以及股权性质、发行前的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
4.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持股单位;
5.预计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
6.其它。
(二)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同意持股单位赞成公司配股但又转让配股权的理由以及公司配股方案;
2.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购配股的数量和方式;
3.持股单位转让配股权的数量、价格;
4.配股权转让收入的收缴及使用;
5.其它。
(三)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同意持股单位转让股权的理由、转让数量、转让的股权性质以及受让单位;
2.转让价格以及定价依据;
3.转让收入金额、收入收缴及使用;
4.其它。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资料
(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需报送的资料
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2.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
3.股份制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团,包括设立方式、资产重组方案、发起人情况、折股情况、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持股单位、发行股票方案以及被剥离资产的管理方案等;
4.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5.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部门对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报告;
7.会计事务所对试点企业前三年效益的审计报告和发行股票当年企业效益预测报告;
8.承销协议草案;
9.律师出具的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0.中介机构名单;
11.股份公司以前年度股利发放情况;
12.股份公司以前年度股权变动情况;
13.其它。
(二)转让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转让股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转让原因、转让有后股权结构、转让目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分析、转让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公司效益情况以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
2.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意见;
3.转让、受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4.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5.资产评估资料;
6.公司章程;
7.国有股未绝对控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转让配股权时需报送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分配和增资配股方案及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
2.持股单位关于公司分配、增资配股及转让配股权的明确意见和理由。意见包括:公司本次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配股前后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净资产比较、公司以前年度利润分配和增资扩股情况、转让配股权价格确定的依据、国家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等;
3.公司股东数目、前十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增资配股所筹资金运用的或行性研究;
5.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公司基本概况;
7.券商承销配股的协议草案;
8.公司章程;
9.以前年度股本变化情况及分配实施情况;
10.其它需要的材料。
四、国有股股东同意配股及转让配股权须满足的条件
(一)距上次配股的时间必须满一年。
(二)上一次配股后每股平均盈利水平有所上升,并使本次配股后每股平均盈利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三)上一次配股所筹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本次配股所筹资金有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在综合分析本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企业盈利状况、每股净资产含量以及合得市盈率的基础上,确定了合理的配股价格,但该配股价格不得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数;
(五)国家需要控股的企业,转让配股权后仍能达到控股要求;
(六)以前年度应分得的股利已按规定收取;
(七)国有股股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认购以一定比例的配股;
(八)国有股股东未违反国有股权管理有关法规,公司行为未给国有股权益造成损失。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