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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民航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5]57号文件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3-27    文件号: 冀政办函[1996]3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省民航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的意见
 
  为加快河北省民航机场建设,经省政府批准,自去年民航石家庄机场开航后随即开征地方机场管理建设费。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场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北省委托民航河北省管理局在石家庄机场征收的地方机场管理建设费是河北省地方民航机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国办发[1995]57号文下发后,所征资金中留成的50%,仍然是省政府用于地方民航机场建设的专项资金, 其用途是民航机场中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建设等项支出。
二、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标准遵照国办发[1995]57号文所确定的标准执行。鉴于我省《关于征收民航石家庄机场地方机场建设费的通知》([1995]冀财综字第7号)所确定的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标准与国家确定的为地方留成的标准相一致,所以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办发[1995]57号文件执行。
  三、机场管理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纳入省预算管理。民航河北省管理局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收支预算,年末报送年度收支决算,每半年向计划和财政部门上报收支进度。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明确。
  四、机场管理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的使用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款专用。省民航管理局每年初向省计委上报投资计划,经审查后,由计委会同财政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为促进省民航事业的发展,机场管理建设费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8%可用于必要的事业管理支出。
  六、省政府定期对省民航管理局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凡不严格执行上述办法,截留、挪用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扩大使用范围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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