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10-26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11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直各部门,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和计价格(1995)611事情两个文件的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人事部统一印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省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时,每本可以收取4元的工本费,其中包括由人事部从工本费中每本提取的2元8角制证开支。
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财政专户储存,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邮寄费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