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10-30 文件号: 冀财事字[1995]第9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直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各市、地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财文字(1995)314号通知印发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已从1995年起建立了“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财文字[1995]314号通知印发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的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各项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企业。省级宣传文化企业包括:省宣传、文化(含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从事电影电视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企业;河北日报社、河北经济日报社;其他宣传文化企业。
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宣传文化企业需要纳入的,由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
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从1994年至1997年,省财政每年以省级宣传文化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相应列入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专项资金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四、其他可列入的相关资金。
第五条 为贯彻落实对宣传文化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充分鼓励宣传文化企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项目服务,对于税务部门按照“先征后退”方式退还给宣传文化企业的增值税,各级宣传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予以集中。
第六条 宣传文化企业因下列原因缴纳的所得税,财政部门在列支出预算时一律予以扣除。
一、财务大检查被查出的利润中缴纳的所得税;
二、企业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三、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传真照片地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四、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五、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税收制度规定须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讲究经济效益。
三、专项资金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无偿使用部分主要用于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视片、重点影视纪录片、科教影视片、儿童影视片、美术影视片的摄制资助;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可建立专门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优秀图书奖励、国骨国际重大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等。有偿使用部分一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各级新化书店网点建设、文化出版技术落后改造、流动资金临时性不足的借款等。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职工福利或滥发放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省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的可用数额和省委宣传部与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定的用款比例,分别下达用款总量控制指标。省委宣传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在总量控制指标之内编制具体用款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拨付使用,财政实行监督。
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上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用和挤占。
三、专项资金的有偿部分仍属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也可委托主管部门代为管理。其借款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商财政厅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书,借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借款期限内,按年率4%收取资金占用费;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加收万分之二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受委托的主管部门要对有偿资金的安全和增殖负责,严格按合同期限收回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并及时转入财政专项资金帐户。
四、各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在确定专项资金项目时,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要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进行2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后,我省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与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直宣传议论经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本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审批后实施。各市、地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