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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11-07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12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稳定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会计在维护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省会计人员实行了《会计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颁发了《会计证》。为解决会计征的印制和发放费用,经研究决定,各级财政部门向会计人员颁发《会计证》时,每本收费6元。主要用于印制工本费、运杂费、各种档案、报表印制费,以及必要的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会计证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额实行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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