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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暂住人口收取证件工本费和管理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11-08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8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搞好其住所和经营场子所的安全工作,及时查处暂住人口被侵害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帮助他们扰忧解难,服务经济建设,根据《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131号令)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收养管”的原则,决定对部分暂住人口收取证件工本费和管理费,以确保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年满16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并缴纳《暂住证》工本费5元。暂住不满一个月的只进行登记,不再办理《暂住证》。
二、暂住人口管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领取暂住证的外地来本地务工、经商和从事其它劳务、经济活动人员,应向暂住地公安机关缴纳管理费,其中业主和经理每人每月10元,务工人员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埠常驻机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元(缴纳管理费的暂住人口免收《暂住证》工本费)。按年缴纳的,可减免两个月的管理费。
探新访友、旅游观光、看病就医、从事家庭服务、就学人员、国家计划内录用的外来合同制工人和外埠的机关、团体、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事业单位常驻机构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它暂住人口免征管理费。
各市、地在开征暂住人口管理费同时,要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坚决取缔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基金等乱收费项目。
三、工本费、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暂住证》工本费、管理费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征收。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执收机关要设立专帐,确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政、物价部门及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收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暂住证》工本费要专项用于《暂住证》的印制、发放。暂住人口管理费可用于支付聘用的专职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奖励;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所需办公、函调、户藉簿册、宣传、培训等有关费用的开支。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共同解释。
(注:冀价行费字[2002]12号取消“暂住人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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