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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河北省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5-09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6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沿海各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海域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将应收归国库的资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们统一印制了“河北省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现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未设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省海洋局(95)冀财综字第46号《河北省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规定,在征收国家海域使用金收入时,必须使用本收据。
二、本收据一式三联,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河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监制章为圆型,直径2公分,字型为仿宋体,印色为红色,套印于收据联票头中间。
三、本收据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沿海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量向省财政厅统一购领。
沿海各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本收据。财政部门发售收据时要认真购领数量和起止号码。
使用收据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逐一填写清楚。收据用完后交财政部门认真核对,审检后加盖“验讫”章,予以注销,验旧购新。经审验的收据存根由财政部门统一保管,定期销毁。
四、凡领用的收据,必须有启用前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在使用时如有差错,必须全份完整保存备查。如因故丢失,必须报财政部门处理,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使用收据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等事项。要设置票据帐簿,如实记载收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核销等情况。
六、沿海各级海洋行政部门,凡不使用本收据收取国家海域使用权有偿傅收入,以及私自转让、转借、代开、偷盗、伪造本收据和私刻票据监制印章者,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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