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5-19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5]第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中方商级职员工资差额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工字第49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工字(1995)53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按照财和部有关通知要求,加强力量,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强化费用征管的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征收标准。其中:(1)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在市区、郊区、县城区举办的企业,每人每月25元;在其他地区举办的企业,每人每月5元;(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各市、地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三、场地使用费、秩介补贴、中方高级职员工资差额纳入预算管理。自1995年1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征收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中方高级职员工资差额,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全部纳入同级预算,且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和费用缴款单”(样式附后)。各级财政外经部门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专户”,此过渡户只用于企业上缴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场地使用费、中方高级职员工资差额的储存和清算,以及汇解和缴库事项,不得办理任何支出业务。企业于季度终了5日内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将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和中方高级职员工资差额直接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将征收的全部费用用于季度终了20日内以财政部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四、鉴于1994年度前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的费用已按原规定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周转金,支持其发展,对于这部分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抓紧回收,并于1996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预算。
五、对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于季度终了5日内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将代征的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专户”。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对缴款单和清算单及应交数额,并在收到此款后3日内将代征费用全部、足额入库。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由市、地级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并报省级财政厅备案。
六、各级财政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对上年度已入库费用,原则上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具体数额可视当地财力和企业情况确定。
七、经请示财政部、中央企业上缴的费用由各省、市财政厅、局代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凡坐落在石家庄市区(包括郊区及所属县)的中央、省属企业上缴的费用,一律由企业按规定直接上缴省财政厅;坐落在其它地区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市、地级财和部门代省财政厅征收。代征费用按7:3比例分成:即省财政7,企业所在市、地财政部门3。应上缴省财政部分由企业所在市、地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在季度终了5日内办理上缴事宜,对截留、挪用和坐支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为了强化征管,解决征收经费不足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可按征收金额的10%提取业务经费,专项用于改善征管条件、购置办公用品等支出,经费支出时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市、地财政局于每年年度终了30日内向财政厅书面报告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缴款单(略)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