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5-22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统计局:
根据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从1995年起,全省实行《统计登记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由正、副本和各种登记表组成,正本供悬挂,副本和各种登记表每年年审时使用。
二、统计部门向申领单位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50元(含铝合金证框、副本及各种报表工本费);变更登记(包括因登记证丢失而补办证)收取20元。
三、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统计部门,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严格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