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艺校各分校、文艺班收取培养费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5-07-04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8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艺校各分校、文艺班招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艺术中专教育专业性强,以及教学所需场地、教具等方面的特殊性,为繁荣我省的文化艺术事业。同意省艺校各分校、文艺班录取的学员适当收取培养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三年制学员每生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六年制学员最高每生每年不得超过2500元。
二、省艺校各分校,文艺班已由所在地政府解决了办学经费的,不得再向学员收取培养费。
三、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哑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