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明确提住房公积金范围和工资基数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9-07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8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冀政(1995)10号文颁发的《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石家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省直音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核定工作,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计提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和工资基数明确如下:
一、按照属地原则,驻石家庄市的省直各单位,从7月1日起,均按照《石家庄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省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5%的比例计提。
三、在职职工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指全额预算管理),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津贴、物价补贴、年终一次性资金。
2.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发放的活的津贴、物价补贴、职务津贴、年终一次性资金。
此外,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医院护士另加教龄和护龄津贴。
3.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计算。
四、租金调整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的住房补贴仍按1992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情况,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同时附所属单位基层报表和1994年财务决算各一份,于1995年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综合处核定。凡逾期不报的,将视为该单位不需拨付房改补贴;凡入团自扩大补贴范围,弄虚作假的,财政不予拨付房改补贴。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