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9-11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5]第6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各市(地)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财外字(1995)250号文中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外字[1995]290号 1995年8月1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财外字(1995)250号文中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的规定,现将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的具体办法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财政厅(局)统一办理;各地、县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出国团组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各级财、财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在“用途说明”栏内填写上“因公出国个人自费购汇”。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并增设“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季(年)度购汇人民币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目单独列示。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个人购汇”从严管理,杜绝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