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7-27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9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31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3号《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保证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在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过程中收取产权登记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办法及标准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的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实行定额收取产权登记费的办法,其收费标准为:设立产权登记(包括第一次和五年换证登记)一次性收费250元;分立、合并、改制等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被合并等撤销产权登记收费100元。登记公告费据实收取。
二、收取的产权登记费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产权登记费专项用于证书印制工本费、培训费、宣传费及必要的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