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国家粮油信息中心河北分中心收取有偿服务费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4-12-20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4]第16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粮食局:
你局冀粮清字(1994)第10号《关于开展信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粮油信息中心河北分中心在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时,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
1.网员入网费:入信函网每年收取500元;入计算机网每年收费2500元。
2.网刊广告费:16开版每版500―100元。
3.担任常年经营顾问:每年收取1000元;对工作量及难度较大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经营中介服务费:按成交总额的1%收取。
5.粮油市场借助需情况调查、价格行情咨询和政策咨询,每次收费50――100元,对难度较大的,可由双方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三、对党政机关需要的粮油市场信息,不得收费。
四、该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处理,参加财政专户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