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12-21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4]第16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冀政(1994)88号《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省政府冀政(1994)88号《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物价局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投向等进行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省辖市、衡水市物价(工商)部门设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财务管理和收支核算。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达年度征收计划。超计划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全部返还各市使用,省不参与分成。
第四条 《通知》所称营业性娱乐场所、住宿宾馆、餐饮服务单位的征收范围比照营业税娱乐业、旅馆业、饮食业税目掌握执行。
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对住宿旅馆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同时,征收义务教育等,其征收标准统一按客户营业收入的3.5%执行(对县级义务教育费的征收办法另行下达)。
经营娱乐和住宿旅馆、餐饮业的个体户按照娱乐业和住宿旅馆、餐饮业的标准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其他业个体工商户按每摊位(户)每月1―5元的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其他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价外征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律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
第六条 除以下两情况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不予减免。
1.亏损单位。
2.遇到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正常经营,造成单位经营困难的。
减免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均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交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财政厅批准,送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凡属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省政府《通知》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申报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和偷漏基金者,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通知开户银行强行划拨;(2)变卖财产抵缴。同时处以拒缴和漏缴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不论是单位自缴,还是税务机关征收,缴纳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均须填开“基金缴款书“和其他有关凭证。省辖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义务教育费收入全部缴入省金库,年终由省财政从住宿旅馆业征收的金额按6:4比例划分成义务教育费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省辖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义务教育费收入均按2:8比例由省市两级分成,年终由省财政厅一次清算返还各市。
第九条 为便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核算,财政部门在预算收入科目第221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下调设221之二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在支出科目第286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下增设第286之二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支出”。
第十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缴款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等表、证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分项进行统计,统计表在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同时,省地方税务局在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统计数抄送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经审议后,交由领导小组集体审批,重大项目报政府领导批准。基金一般为有偿使用,使用单位需有担保单位担保,并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签订合同。用款合同须对用款部门(单位)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对用款单位违约责任的处罚,由同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税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设立专门帐户,核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7日内向同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年终和项目终结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义务教育费的手续费,按收入总额的3%提取。其中省、市地方税务机关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手续费总额的70%统一拨付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再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手续费拨付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手续费,由省市两级财政按各自本级同期分成数额分别计提。其中本级手续费总额的15%由财政部门留用,本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的15%由物价部门留用,本级义务教育费手续费的15%由教育部门留用。提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管理的业务费、宣传费、会议费、调研费、奖励费等,手续费结余,可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司法、建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自行制定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省政府《通知》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