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11-0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冀政[1994]64号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精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按照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还给企业”的
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以下(含省属)工业企业开发的省级以上新产品。
第二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是指国家级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鉴定确认的)、部级新产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省级新产品(经省经贸委、省科委鉴定确认的)。
新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时间范围:自试制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省、部级新产品二年。
第三条 新产品新增增值税是指企业当期内生产销售新产品,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
第四条 返还数额是指企业当期内实际缴纳的新产品增值税数额乘以25%计算所得的数值。即:返还数额=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新产品增值税数额×25%。
第五条 企业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将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实,然后由省财政厅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返款数额返给企业,作为国家拨款处理,用于企业技术开发,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条 企业应申报材料:
(1)、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或省转发文),新产品鉴定证书,
《河北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增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2)、省、部级新产品: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河北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增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第七条 各市、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将新产品新增增值税金额的25%的数额返给企业的情况纳入企业技术开发统计范围,及时掌握情况,并在年报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