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1995-01-0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省辖市、衡水市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1994)冀财综字第165号《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下发后,省地方税务局在唐山组织召开了全省地税局税政科长座谈会。针对大家提出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现明确补充如下:
1.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不论其征收渠道如何,均属价外征收,一律不得减免。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中所称的“外地驻市单位”,是指除大中专院校、部队以外,没有本市常住房口的企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
3.税务征收机关可按规定委托其他管理机构代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基金手续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以及退库的方式按5%提取。代征单位和代征项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三资”企业凡从事应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经营业务的,也按规定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5.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分成办法和手续费计提办法,由《细则》规定的年终一次清算返还,改为半年预拨,年终清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