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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95-02-06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5]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人民政府、衡水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计征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我省各类企业工资扣除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根据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包括新增效益工资和单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成工资提取办法和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三、对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即实际发放工资额在计税工资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计税工资最高限额规定如下:
  (一)计税工资年扣除最高限额为:一般企业4200元/人;冶金工业企业,直接从事采煤的煤矿企业,直接从事采矿的矿山企业,直接从事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直接从事装卸搬运的企业为5400元/人。
  (二)省属企业按上述标准实行。市、地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当地职工工资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并将本地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企业职工人数计算。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固定工、合同工和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计算。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按长期(半年以上)从业人员计算。实行劳动用工改革的单位,按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计算。
  五、不论实行那种工资费用扣除办法,企业工资扣除增长额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利润增长额。
  六、凡超过本规定多发、多列工资的,在计征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七、本规定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
  八、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实行,以后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国家规定对计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九、本规定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或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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