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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厅关于启用《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11-04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4]第13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1994)冀财预字第7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征收入库工作,并与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相区别,特印制《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附后),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使用本票据,严禁再行使用《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和其它任何票据。
2.省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使用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综合处负责统一印制,各有关业务处(室)从综合处领取负责本处(室)业务范围内各部门、单位票据的发放和核销。
3.各市(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的印制、管理,由各市(地)财政局综合处(地)财政局综合处(科)按省财政厅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地)自定,各县、市(县级市)、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
4.新启用的《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如不能满足执收单位实际收费工作需要,需制定《专用票据》的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审定,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更不得私自印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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