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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石家庄海关关于对购买进口小汽车、摩托车审批工作中审查进口手续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4-10    文件号: 冀控字[1995]第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控办、华北油田、冀东油田、石铁分局、秦皇岛、唐山海关:
为了加强对购买进口小汽车摩托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公交管(1994)194号文件和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石家庄海关(1995)冀公交字7号文件精神,应我省对购买进口小汽车、摩托车的审批工作中进口手续审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向控购管理部门申报购买进口小汽车时(指所有进口小汽车,包括原东欧国家及越南产),都要附海关签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原件,以前海产签发的旧式《证明书》,一律无效。持有者可凭旧式《证明书》,到原发证海关更换新版《证明书》。
二、各级控购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小汽车、摩托车审批手续时,发现《证明书》的质地、印章、填注内容有伪造嫌疑或不清的,需由当地或有关海关出具鉴别意见签章函复后方可审批上报。省控办办理批购手续时,查看《证明书》原件无误后,退回申报单位,省控办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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