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3-09-20 文件号: 冀财事字[1993]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离休干部各项经费的正常开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从一九九三年九月起将省直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分别提高到“省级和享受省级待遇(含享受单项待遇)的每人每年1000元;厅局级和享受厅局级待遇(含享受单项待遇)的每人每年900元;处级及其以下的每人每年650元。
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仍按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86]冀财事字第83号文件规定执行。提离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均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列支科目,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项下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