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招商经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2-13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5]第1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招商经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附后)。请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有何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河北省招商经费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招商经费的管理,保证我省对外招商活动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定,结合我省招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的对外招商引资洽谈会、省领导率团进行的出国招商活动等,按规定应由省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三、预算管理。省财政每年底根据省政府下年度的招商活动计划,及初步预算安排资金,按照各项开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负责经费的具体管理。
四、开支范围。
1.资料印刷费;
2.宣传费;
3.会议场地租赁费;
4.公共通讯及交通费;
5.省长宴请费;
6.省长礼品费;
7.空房费及个别外宾馆宿(省领导批准免费的);
8.招待酒会费;
9.其他经省领导同意的开支。
省直有关上会部门的通讯费、食宿费、礼品费及机票、补助等均不得从此项公用经费中列支,应由其单位负担。
五、支出程序
1.支出项目的确定。每次活动前,必须有详细的预算清单。预算要列明支出的内容、金额、币种等内容,并经省领导或主办单位,及财政厅领导同意。
2.支出数额。为了节约开支,所有活动,支出项目及支出标准都要贯彻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对国内每个大额开支项目一般要有三家以上报价,并经主办单位和财政厅优选项后方可确定承担人及有关支出数额。
3.支付。按批准的项目预算,由经办单位会同财政厅与项目承担方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要求(包括项目质量、完成时间等)、费用支出数额、币种、结算方式及其它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项目完成后,由经手人写出书面材料,经主办单位领导签字后交财政厅,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的小额开支(10万元以下),暂由主办单位垫付,待累积够10万元后由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主办单位;大额开支(10万元以上)由财政厅直接支付。若财政厅审核时发现开支不当,可以进一步调查或责成承办单位做出说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支付。
六、决算。年度终了,主办单位需要就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做出决算及说明,经主管领导批示后交财政厅审核汇总。
七、经费结余及不足。若本年度经费发生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或不足,可另行报告,经财政厅领导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再予以追加。
八、财政厅要积极参与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同时做好本厅的招商引资工作,并明确专人管理招商经费,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必要时直接到会监督经费开支。
九、奖罚。对于那些工作认真负责、精心安排活动、节约费用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是必要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对于因经办人故意或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支出增加,除给予口头通报批评外,还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定。
十一、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