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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3-21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5]第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财政局:
为了做好全省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我们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制定了《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物资管理办法》、《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函告。
附件一:

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世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规范物资、设备的采购、分配和使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管理专用帐户河北省财政厅作为债权、债务代表人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本着经济、有效、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我国与世行签署名的《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行专家编写的《评估报告》、国家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与我省签订的《转贷协议》是物资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物资管理工作由各级项目办负责,财政部门积极参与。
第六条 省级项目办负责向国家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供物资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物资设备的验收、分配、运输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培训等协调工作;会同省财部门进行项目的询价采购;指导、监督检查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协助省财政部门落实债务。
第七条 市(地)、县项目办根据项目建设期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度物资采购计划。负责物资的接货、验收、分配、监督、检查和反馈当地设备使用情况。协助市(地)、县财政部门落实债务。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中心,审查全省物资采购计划及分配方案,参与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分割、落实物资设备债务,监督、检查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助项目办解决物资管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 市(地)财政部门要本着管钱管物相结合的原则,审查当地物资采购计划及分配方案,做好物资分割及债务落实工作,监督检查物资管理及使用情况,协助项目办解决物资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 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物资设备采购清单由项目单位于项目准备阶段,通过同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项目办和省财政部门。省项目办和省财政部门认可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并与世行协商。经世行评估后,纳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经国家计委批准的设备清单(含品目、数量与估算金额)即是项目初始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批准后的物资设备采购清单,若需变动时,应由省项目办会同省计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并报国家主管部委、计委、财政部批准后交世行审核。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年度计划包括:品种、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费用、到达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年度计划一经审查批复,便进入采购实施阶段。除非特殊情况外不得变更。

第四章 物资设备招标与采购的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所需物资设备均应按照《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项目协定》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进行。采购方式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签约采购”五种。
第十五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由省项目办配合国家主管部委统一组织实施,并净有并情况及时通知省财政部门,以便做好资金、债务等衔接工作。“直接签约采购”和“询价采购”由省项目办会同省财政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合同限额进行。询价采购的总金额不能突破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 对只有唯一厂家的设备(或零部件),须通过国家主管部委经世界银行批准后方可采用直接签约方式采购。省项目办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与供货商谈判及签订供货合同。直接采购合同(单品目单台件)的金额应小于世行规定限额。
第十八条 省项目办应保存询价采购、直接签约采购过程中所有原始文件,以备审查。

第五章 供货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有关设备的到货、报关、免税、中转、商检、索赔、调试、培训等事宜,按照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省项目办对所到物资设备,要按品目录一登记,建立物资设备总帐和明细帐,并做出详细的物资、设备及债务分割表,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以领取物资设备清单通知各市、地项目办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项目办收到设备分配表后,要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并将共同认可的物资设备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报省项目办。如有差异,需要附加有关文字说明,对市(地)认可的物资设备,省项目办会同省财政部门办理发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到达最终用户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开箱验收,并做好登记。对有问题的物资、设备,要通过商检部门和省项目办向有关厂家提出索赔。

第六章 物资设备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需物资、设备,必须保证用于项目,不得中途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省项目办中转、代储、代运物资设备,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摊入销售成本。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均应安排专门的物资管理人员,健全物资保管制度,设置物资设备专用帐户,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库存物资设备的保管,严防霉烂、变质、损坏和丢失。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库存物资设备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报请法律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财政部门可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改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管理专用帐户、河北省财政厅作为债权债务代表人的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 土建工程实行统一规则、逐级负责的原则。省项目办负责全省项目土建施工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各项计划、进度和要求;各级项目办负责本级项目土建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信贷资金的支付、债务的落实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 土建工程计划的制定、工程的设计、招标与施工、贷款的支付、以及工程进度等,要严格执行项目《评估报告》、《信贷协定》、《项目协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土建工程计划
第五条 土建工程计划要依据项目评估时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制定具体计划时,项目办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计委审批。
第六条 评估通过、并已纳入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土建工程计划,作为各项目土建工程实施的依据。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总体计划及评估报告要求,制定具体的年度工程计划,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认可后报上级计划部门、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土建工程计划的修改,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将修改意见逐级上报,最后由省统一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三 土建工程招标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和《项目协定》、《信贷协定》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确定承包商。本办法所适用的项目一般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方式和自营工程等方式。
第十条 国内竞争性招标由省项目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组织进行。招标文件采用财政部颁发的《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署的合同应采用财政部颁发的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询价方式和自营工程,由项目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和省项目办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凡评标后,拟推荐中标的施工承包合同金额在“项目协定”规定限额以上时,省项目办需将评标结果提交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报世界银行批准后方可宣布中标。
第十三条 凡评价后,拟推荐中标的施工共同金额小于“项目协定”限额时,不必经国家主管部门及世界银行审核便可宣布中标,签署合同。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保留全部招标、评标档案和合同,以供项目监督时抽查。当发现招标、评标及合同签定有严重问题时,省财政部门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问题的及时解决。
四 施工监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中,项目单位要制定施工监理任务书,对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工程师签字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以便全面掌握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评估报告》项目总体设计中所确定的内容,根据工程预算或年度计划落实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 贷款支付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信贷协定”所确定的土建类别限额、支付比例、支付日期以及“项目工程直度报告”,填写相应的表格,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项目办汇总统一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提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土建类别限额申请提款,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追回减少类别限额。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建工程中所发生的文件、财务凭证,必须保存齐全,以备检查。
六 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二十二条 土建工程完工时,项目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我省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决算表,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七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实施,更好地发挥项目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管理专用帐户、省财政厅做为债权债务代表人的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 世行贷款项目各项年度计划的编制,应依据世行贷款项目的《贷款协定》(或《开发信贷协定》)、《项目协定》和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世行评估报告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世行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包括物资采购、土建工程建设、培训与咨询服务等内容),报帐提款计划,资金回收及还本付息付费计划,管理费使用计划等。
第五条 项目办公室及项目单位主要编制项目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管理费用使用计划、报帐提款计划;同时,配合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回收及还本付息付费计划。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编制资金回收及还本付费计划;并参与审核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审批提款报帐计划、项目管理费计划和出国考察培训计划。
第七条 世行贷款项目各项年度计划由省项目办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联合下达,明确下年度的工作重点。市(地)项目办及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的计划大纲及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计划草案,于年底前报省项目办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凡属基本建设的世行贷款项目,其年度计划在上报财政、项目办的同时,应报送上级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各级项目办、财政部门应按照上报的计划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时,应由原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十条 各市(地)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应于七月底前将计划执行半年报一式两份分别报省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和详尽的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上级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对下级计划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对执行计划好的市(地)及项目单位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没有完成计划的市(地)和项目单位,将责令其作出检查,并给予批评;对计划完成很差,影响项目工程,造成极坏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计划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由省财政厅、省项目办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表
年度采购计划表
世行贷款年度回收偿还计划表(转贷SDR部分)
世行贷款年度回收偿还计划表(转贷RMB部分)
附件四:

河北省世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世界银行、财政部关于提款报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财政部管理专用帐户,河北省财政统一向财政部办理报帐提款手续的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应按本细则组织世行贷款的提款报帐工作。

二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河北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主要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中心,负责审核全省提款报帐资料,填制汇总的摘要表或费用报表,统一向财政部办理提款手续;划拨贷款资金,通知项目市(地)实际用款数额,计收贷款利息和承诺费,负责向财政部还本付息付费。
第五条 市(地)、县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管理本地的贷款资金,确定项目的提款签字人,开立并管理贷款帐户,负责贷款转贷及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审核本地提款报帐证明文件,填制或审核汇总的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划拨信贷资金,负责管理偿债基金及还本付息付费工作。一切由财政部门审定、认可或承诺的事项、报表、报告及计划等,均需由本项目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条 省项目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市(地)的提款报帐单据,填制汇总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向省财政厅办理提款报帐手续;负责填制省级、各市(地)实际发生的统一采购、培训、考察费用的分割单,并报省财政厅落实债务;负责省级贷款部分的还本、坟息、付费工作。
第七条 市(地)、县项目办公室负责提款报帐证明文件的整理汇总、填写摘要表或费用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报上级项目办公室,填制统一采购、考察、培训“费用分割单”、报财政部门落实债务。

三 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

第八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办公室应严格按照项目《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河北省财政厅与省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市(地)政府签定的项目《转贷协议》规定的类别和比例进行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其它一切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由项目配套资金支付。

四 提款申请程序

第九条 县项目办公室准备报帐单据,按类别分别填制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并附所有费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授权提款人签字后,报市(地)项目办公室;市(地)项目办公室汇总审查本市(地)报帐材料,填制汇总的摘要表或费用报表,并附所有费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市(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授权提款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统一办理提款手续。资金回补后,根据各地提款申请实际回补的贷款数额通过财政系统逐级划拨到项目单位。

五 提款报帐证明文件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贷款协定》、(《信贷协定》)、《项目协定》规定的单项合同限额和费用类别填写相应的摘要表或费用报表。
第十一条 提款报帐所需的证明文件:
1.单项合同金额在世界银行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设备提款应附三份合同、发票、装运证明和一份摘要表。
2.单项合同金额在世界银行规定限额以下采用费用报表方式提款的货物、土建工程应附一份费用报表。有关单据报送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统一保留,以备检查。
3.自营土建工程的支付,应附三份工程师签字的包括工作数量和单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一份费用报表。
4.对于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支付 ,应提交两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大纲、邀请电、财政部出国批件和一份费用报表。
5.对一协内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两分培训计划、费用预算表(人数、天数、地点)和一份费用报表。
6.对于国内外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三份合同、发票和世界银行批准的电传和一份摘要表。
7.对于《贷款协定》(或《信贷协定》)中规定,需要提交世界银行预审的合同的提款,应提交三份合同和世界银行批准的电传。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管理,加强费用支出有关证明文件和摘要表、费用报表的审查,当发现不符合报帐规定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所有费用证明文件须妥善保存,原始单据及证明文件均存放在项目单位,复印件统一保留在省项目主管部门,以备检查。

六 贷款结算程序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付款通知单”后,按财政部实际支付的贷款资金分别拨付省项目办公室(省级贷款部分)和有关市(地)财政局,并附以特别提款权、美元和人民币填写的“项目用款通知单”,转由省项目办公室和市(地)财政局入帐。
第十五条 对于由中央项目办公室统一招标采购的货物,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和部门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清单共同分割。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办公室提供的“物资采购分割单”填写“用款通知单”转有关单位入帐。

七 提款报帐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项目办公室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年度工程计划、转贷协议,工程招标标书及承包合同等资料,按费用类别和支付方式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市(地)财政局和省项目主管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八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可随时检查项目提款报帐、资金使用和有关支出文件保管情况。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改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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