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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4-03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5]第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县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县支行:
根据省委冀发(1994)7号《关于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冀政(1994)788号《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费征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义务教育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省委冀发(1994)7号《关于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冀政(1994)88号《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委员会是全省义务教育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生活上义务教育费的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各市、县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义务教育费的管理、作用、监督和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费的财务管理和收支核算。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义务教育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省辖市和衡水市义务教育费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达年度征收计划。超计划征收的义务教育全部返还各市使用,省不参与分成。县级义务教育费的征收是否采用计划管理,由各市、地自定。
第四条 义务教育费的征收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以及其他经营住宿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店业)。“三资”企业从事旅店业的,也要按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
为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省辖市和衡水市义务教育费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在一起同时征收,其征收标准统一按旅店业客户营业收入的确良3.5%执行。入库时缴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科目,年终由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劈开。县及县级市只征收义务教育费,其征收标准按旅店业客户营业收入的4%执行。
第五条 义务教育费属价外征收,一律不予减免照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义务教育费均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收列支。
第六条 凡属缴纳义务教育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省政府《通知》 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征收管理的要求,及时申报缴纳义务教育费,逾期不缴和偷漏义务教育费者,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开户银行强行划拨,并处以拒缴和偷缴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不论是单位自缴,还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缴纳义务教育费均须填开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凭证。省辖市和衡水市从旅店业征收的义务教育费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金库,年终由省财政按6:4的比例划分成义务教育费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省辖市和衡水市义务教育费由省、市两级按2:8比例分成,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入库情况,采取半年预拨、年终清算的返还办法。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费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义务教育费直接缴入县级金库。
第八条 为便于义务教育费的收支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收入科目第221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下增设221之三款“义务教育费收入”,在支出科目第286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下增设第286之三款“义务教育费支出。”
第九条 义务教育费的各种征收表、证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义务教育费要按月进行统计,统计表在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同时,抄送同级教育委员会、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局在每月初10日内将上月征收的统计表抄送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费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征收管理需要,下达具体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费主要用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校舍修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买等改善办学条件支出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义务教育费,严禁用于教职工个人奖励、福利和购买小轿车。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费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
第十四条 使用义务教育费的学校要设立专门帐户,核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年度终了要将使用效益报主管教育部门。
第十五条 省辖市和衡水市义务教育费的手续费,按收入总额的3%提取,具体操作按《河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具体税务机关征收手续按义务教育费收入总额的5%提取。提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费、宣传费、会议费、调研费、奖励费等,手续费结余,可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自行制定的义务教育费征收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省政府《通知》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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