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05-04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4]第2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市(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购汇人民币限额由省财政厅通过中国银行按委下拨,由市(地)财政局在当地中国银行开户统一管理。
二、省直各部门购汇人民币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不同需要分别下达给省外办,省科委和省教委等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在下达的限额内审批购汇事项,省财政厅负责限额使用的审批和核销。
三、省直各归口部门和各市(地)财政局,务必按要求的时间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报表。凡是不按时报送的,省财政厅将不予下达限额指标。
1.每季终了前20日内报送下个季度限额使用计划;
2.每季终了后3日内予以挂号信或电话形式报送“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
3.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下年度限使用计划。
四、省直各归口部门和各市(地)财政局要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一定不得突破所拨限额。
五、其它有关事项,仍按今年三月底召开的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工作会议所提出的要求办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号 1994年3月29日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刘仲藜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第三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第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二)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
(三)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四)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五)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六)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七)境外朝觐用汇;
(八)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九)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第五条 购汇手续:
(一)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二)中国银行根据用汇单位填写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经核对开户印鉴和填写金额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帐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三)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
第六条 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的报批,中央单位向财政部编报;地方单位向当地财政厅(局)编报,由财政厅(局)汇总报财政部。经综合平衡后,中央单位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拨到其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的帐户内;地方的购汇限额指标由财政部下达并按季通过中国银行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调拨给各地财政厅(局)。
第七条 财会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要严格财政部、外交部制订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标准,审查“出境团组(人员)用汇申请表”。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帐,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金额相应恢复其人民币限额。
第八条 各用汇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统计(汇总)表”,各地财政厅(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
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有关凭证和表格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财会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汇的申请、审核、报销及核算制度。
第十条 取消“外汇购买机票托运货物证明单”(简称“三联单”);取消对非贸易单位的创汇奖励制度。财政部发出的《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80]财外字第51号)、《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88]财外字第223号)、《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92]财外字第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